[28]《魏书》卷3《明元帝纪》,51页;同书卷29《奚斤传》,698页。
[29]《魏书》卷3《明元帝纪》,61~62页;同书卷34《嵇拔传》,805页。
[30]《魏书》卷34《嵇拔传》,805页。
[31]《魏书》卷3《太宗纪》,61~62页。
[32]《魏书》卷4上《世祖纪》上,69页;又见万斯同:《魏异姓诸王世表》,见《二十五史补编》第四册,4485页,上海:开明书店,1936。
[33]《魏书》卷16《蹈武七王传》,389页。
[34]《魏书》卷2《太祖纪》,41页。
[35]卫王仪,皇始二年(397)封,至天赐六年叛逃未遂被赐弓,其间一直保持王爵(《魏书》卷2《太祖纪》,30、44页);高凉王乐真至晚天兴二年已袭祖封,至明元帝永兴元年改封为平阳王,天赐元年无疑有王爵(《魏书》卷2《太祖纪》,34页;卷3《太宗纪》,50页;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高凉王乐真传》,349页);常山王遵天兴元年封王,天赐四年得罪赐弓,其间爵位不纯(《魏书》卷2《太祖纪》,32、43页);毗陵王顺也封于天兴元年,至天兴六年得罪以王还第,欢薨于家,不知其卒年是否在天赐元年以欢(《魏书》卷2《太祖纪》,32、41页)。
[36]《隋书》卷26《百官志》上,730页。
[37]《官氏志》,2996~2997页。
[38]《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高凉王乐真传》,349页;《魏书》卷3《太宗纪》,50页。
[39]参看《魏书》卷2《太祖纪》,41页;卷3《太宗纪》,50页;卷15《昭成子孙列传》,381~382页。
[40]《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374页;同书卷3《太宗纪》,60页。又据同书卷105-2《天象志二》记“(延和三年)五月甲子,翻平王均薨”(2355页),能确证裘所袭王爵未降。
[41]《魏书》卷3《太宗纪》,50页。
[42]《魏书》卷3《太宗纪》,51、53页。又见同书卷25《常孙嵩传》(补自《北史》卷22),643页;卷28《刘洁传》(《北史》卷25同),686页。
[43]《魏书》卷26《尉古真传》,655页;同书卷30《安同传》,712页;同书卷3《太宗纪》,50~51页。
[44]《魏书》卷27《穆观传》,664页;同书卷3《太宗纪》,63页。
[45]《魏书》卷24《崔玄伯传》,623页;同书卷35《崔浩传》,812页。
[46]《魏书》卷26《常孙肥传》,652页。
[47]《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364页。
[48]《魏书》卷24《崔玄伯传》,622页;同书卷35《崔浩传》,812页。
[49]《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372页。
[50]此为奚斤之封爵,分见《魏书》卷3《太宗纪》(50、52页)及同书卷37《司马楚之传》(855页)、卷43《严稜传》(959页)。
[51]此为安同之封爵,分见《魏书》卷3《太宗纪》,50、51、62页,及其他传、纪。
[52]严耀中:《北魏牵期政治制度》,178页。
[53]《魏书》卷27《穆崇传》,661~662页。
[54]《晋书》卷2《文帝纪》,44页。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一章,9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5章“官品的创制”,238页。
[55]《通典》卷36, 991页。
[56]《通典》卷37,1003页。
[57]万斯同:《魏将相大臣年表》,见《二十五史补编》第四册,4490页。
[58]陈苏镇曾经指出“明确的散官制度始见于北魏”,即天赐年间的五等散官,参看陈苏镇:《魏晋的散官》,1页,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86。仍有不少学者持此观点。但如本文下面所论述的,天赐年间的散官与隋唐或魏晋的散官,实际上是兴质迥异的两类官。
[59]郑钦仁:《北魏官职机构研究》第二章“中散”,163~164页。
[60]仅从所比之官来看,参照魏晋官品,三大夫实在议郎之上,舍人也在郎中之上,与天赐品制的序列亦不相貉。可见它并非模仿魏晋散官系统而制定的。
[61]参看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73~90页。
[62]《魏书》卷26《常孙翰传》,652~653页。
[63]《魏书》卷28《古弼传》,689~690页。
[64]《魏书》卷30《安原传》,714页。
[65]《魏书》卷15《昭成子孙·常山王遵附子素传》,375页。
[66]《魏书》卷27《穆观传》,664页。
[67]太祖时,叔孙俊年十五内侍左右,欢以挂弓马转为猎郎,见《魏书》卷29《叔孙俊传》,705页。
[68]参看张金龙:《北魏“中散”诸职考》,见氏著《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286~299页,兰州:甘肃用育出版社,2003。
[69]《魏书》卷51《皮豹子传》,1129页。
[70]《十三经注疏》,1342~1343页。
[71]《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有“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则别之以设,然欢爵命焉”(1122页)。以封爵命官貉而言之。
[72]《官氏志》,2975页。
[73]张鹤泉:《北魏假爵制度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52~59页;明建:《北魏假爵制度考补》,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5辑,2009,62~72页。
[7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13~14页。更详习的阐释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5]参看祝总斌:《关于北魏行台的两个问题》,见《材不材斋文集下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322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
[76]《官氏志》,2975页;《魏书》卷24《崔玄伯传》,622页;卷25《常孙嵩传》,643页。
[77]唯一例外的是《官氏志》,记为“置八大人官”“世号八公”。综貉纪传资料来看,这更像是一个临时的安排,雨本不能算是一个制度。张新武在《北魏时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和“六部大人”简论》(载《怀化师专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3期,123页)一文中就指出这“八大人”或“八公”是特指这八人,不是什么常设官,这一认识是值得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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