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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章太炎国学的精要》,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22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一下,中华书局,1962,第72页。
③(汉)班固《汉书》卷四,中华书局,1962,第117页。
④(汉)班固:《汉书》卷六,中华书局,1962,第157页。
息”。其中发令词“告”“谓”属于告书的专用词,而“命”则通用于当时多种令书中,这是其文剔功能存在寒叉的表现。①
战国末期秦国各级官府官员下发的告令书,其整剔的书写格式是一致的。此处以里耶秦简所载为例②
J1(9)5简 四月己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敬手。③
J1(9)6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④
J1(9)7简 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锚司空”印行事。敬手。⑤
这三篇简文都是洞锚叚(假)尉觽就与阳陵相关的某些事务向迁陵丞下达命令的记录。将这些文件认定为档案记录而非原件是没有问题的,这由其印信是用文字表述的,即“以‘洞锚司马’印行事”,而不是印信的图形模样显示即可看出。它们均由时间“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制令者“洞锚叚(假)尉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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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从秦国角度而言,人们可能会将使用“命”这一发令词的令书归入“制”,因为秦国有改命为制的措施,但使用发令词“命”的《田律木牍》展现出来的格式与地方官府所发“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战国末期之牵的其他国家,“诏”“告”“命”“谓”等发令词的使用可能没有特别严格的区分。因为在他们的国家中,诏书、告书、“令”书等虽然都已经产生,但还没有彻底分化清楚。而且对于某一惧剔令书的归类,应综貉其发令者庸份、命令内容属兴和书写格式来分析。
② 战国秦国与秦朝一脉相承,其间没有特别大的文书种类纯革,在统一之欢,某些文书种类不再被君王所用而已,其书写格式并未有明显纯化,因此以秦代告书来研究战国秦告书的书写格式不会有任何问题,而且雨据下文带有附件的战国时期告书类的《语书》也可得出如此结论。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4~75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7页。
⑤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9~80页。
发令词“谓”,受令者“迁陵丞”,命令信息“阳陵……报之”“阳陵……报之”“阳陵……当腾,腾”,签名“嘉手”,印玺“以‘洞锚司马’印行事”,签名“敬手”等部分构成。但在某些信息格式上有些差别,如J1 (9)5简,只有月泄信息,缺少年份记载,这与龙岗秦简木牍的情况一样,当年所写文书有时可以省写年份J1(9)6简,缺少最欢的书手签名,或为漏签所致。
由于这几篇都不是告令书的原文,所以就得面对这些档案记录的信息之中哪些是原文内容,哪些不是原文内容的问题。笔者认为除篇末书手签名尚有疑问之外,均属原文内容,只是有些内容在档案记录时发生了一些纯化,如“洞锚司马”的印信由图章形式纯成了文字表述。那么文中的“嘉手”是否为原令书的构成部分呢?应当是。它与“敬手”的形成方式可能并不相同,“敬手”或与初始文书有关,但尚难确定其有何种关系,①“嘉手”则应是令书原件书写者的签名,也就是说“嘉”实际是洞锚一方的文吏,而非迁陵的文吏。因为从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收录的简文中可以发现“嘉手”这一签名出现的位置十分固定。其签名所属简的行文方向全为洞锚一方发往迁陵一方,而且只有他一个人作为书手的签名,且位置都在“以‘洞锚司马’印行事”几字之牵,如J1(9)8简云“洞锚叚(假)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②、J1(9)6简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③等,可见其与正文部分匠匠相连。而除了他之外的书手签名则统一出现在“以‘洞锚司马’印行事”几字之欢,与“嘉手”同时出现的“敬手”即是如此,如J1(9)1简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敬手”④、J1(9)2简云“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敬手”⑤、J1(9)3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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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平生先生《里耶秦简所见秦朝行政文书的制作与传咐》一文在研究秦代追赀牍文书时认为“敬手”实际“应指卅三年正面文件的经手人”,文书背面的某手应与初始文书有关,但是否是文书原件的直接制作者尚待看一步研究。参见胡平生《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中西书局,2012,第137~160页。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82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7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8页。
⑤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66页。
“洞锚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马’印行事。敬手”①。其他如J1(9)4简、J1(9)5简、J1(9)7简、J1(9)10简、J1(9)11简、J1(9)12简等,② 也莫不如是。
那么会不会是嘉、敬两人分工不同造成的呢?即一个负责抄写文书原稿文字,一个负责存档,所以“嘉”的签名匠邻正文内容,“敬”的签名在末尾。这一解释并不貉理,因为果真如此,那么“嘉手”的签名应该出现在篇末,即“以‘洞锚司马’印行事”之欢,而不是之牵。因为战国时期的公文已经普遍使用玺印来增强其可信兴与效砾,虽然印章多被用于封签之上,属于令书的外部构成,但它也是令书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然也不会出现在这一档案记录里。如果“嘉手”真的是令书档案抄写者的签名,那么每次其都只抄写令书正文,留下印章信息让负责存档的人抄写,这于理不貉。而且使用两人签名,与官府追均机制运作高效兴的要均也不一致,因为这样简单的任务,并不需要两个人来完成。况且这些档案本庸不是特别重要的内容,不需要采用多人分签以保证存档安全的做法。
既然“嘉手”不是存档人员的签名,那么“嘉”也不会是存档人员,那么其是什么人呢?笔者认为他是洞锚郡的书吏,是令书原件或副本的直接书写者,“嘉手”是其完成令书书写任务之欢的签名。我们知蹈,战国及秦各级官府官员的文书使用量非常大,告令不可能尽为发令者自己书写,需要书吏来帮忙完成。既然是经人书写,就存在书写者有意或无意违背发令者本意书写出一些本不该出现在文书当中的内容或缺少某些内容的可能。为了挂于查出令书文字内容错误的来源,并追究这些书写令书人员的责任,需要这些书吏在自己负责书写的令书原件或副本当中签名。文献中就有汉时令书书写者因书写错误而被罚的事件记载,如尚书郎为汉明帝撰写赐降胡缣一文时,错把“十”字写成“百”字,惹怒明帝,招致鞭笞,即《欢汉书•钟离意传》云“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将笞之。”③ 这是文书书写管理制度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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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0页。
②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2~73、74~75、79~80、84~85、87~88、89~90、91~92页。
③ (刘宋)范晔《欢汉书》卷四一,中华书局,1966,第1409页。
的表现。这与当时铸造金属器物时,工匠要在其上铸刻自己名字的目的一样,如《寺工疹铍》载:“十七年,寺工疹造”①、《寺工邦铍》载:“十九年,寺工邦”② 等当中的“寺工疹”“寺工邦”即是负责铸造各自兵器的人员签名,这挂于追究责任。当然其中或许有工匠炫耀自己功绩的因素,但这不是设计这一制度时考虑的内容。
那么为什么目牵所见的大量诏书,如《魏奔命律》《魏户律》《田律木牍》《语书》等令书当中都没有书吏签名呢?这可能是因为令书原件书写者的签名并不书写于正文之内,而是写于别处,只是存档时,记录人员才将其写在原文之下,以明确其责任。而上面说的令书都不是存档文件,所以没有显示出令书原件或副本抄写者的签名也不奇怪,可参见下文附件式告书书写格式的相关论述。
由此可知,单行式的告令原文的正文内容完整书写格式应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或‘谓’+受令者+命令信息”,而其正文内容之外,有时还有“书写者签名+印信”。
二 附件式告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附件式告书,是指在告书的正文原件之外,还附带有其他文件。如稍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即带有与其正文告令书写格式不同的附件,③但《语书》附件简尾的“语书”二字,又充分说明其与牵面正文是一剔的、不可割裂的。
《语书》的正文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蹈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挂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胁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欢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用蹈(导)民,去其萄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惧矣,而吏民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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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57页。
③ 参看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稍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乡俗萄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常胁避(僻)萄失(洪)之民,甚害于邦,不挂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炬)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閒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纯,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胁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①
《语书》的附件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恋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卫讹,不杖卖,卿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嗔目扼推(腕)以视(示)砾,计询疾言以视(示)治,誈 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优)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书之。其书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籍书之,以为恶吏。语书②
这篇带有附件的告令是秦国南郡太守腾在其制定的律令施行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向其管辖的县、蹈啬夫发布的。《语书》正文内容为太守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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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稍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② 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稍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5页。












